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確立和落實企業在技術改造投資活動的主體地位與自主決策權,規范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備案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44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6年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是指企業(以下稱項目建設單位)為實現內涵擴大再生產,達到增加品種,提高質量,節約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使用自籌資金,采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在本市范圍內實施的對現有生產設施、生產工藝條件及輔助設施進行改造的項目。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申請政府財政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的,應在履行備案手續后,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備案,是指項目建設單位開展技術改造項目建設前,向備案管理部門告知技術改造項目信息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項目備案管理部門,是指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四條 在本市范圍內實施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依照本辦法實行備案管理,以下項目除外:
(一)國務院公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布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中限制類、禁止類項目;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限制類、淘汰類項目;
(四)《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準入指引目錄(2014年本)》中明確需報國家、省核準或備案的項目;
(五)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土地的項目;
(六)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項目。
第二章 項目代碼制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的項目代碼登記制度,項目代碼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作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代碼制度。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辦理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時,應當依據提示鏈接登錄深圳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按要求獲取項目代碼后,再申請辦理項目備案。
第七條 項目備案文件登記變更、延期,項目代碼保持不變。項目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重新賦碼。
第三章 項目備案程序及內容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將項目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管理部門,并遵循誠信和規范原則,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操作程序如下:
(一)登錄備案系統。項目建設單位登錄備案系統,仔細閱讀企業投資項目準入政策等相關管理規定,確認擬備案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二)提交承諾聲明。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備案系統指引,網上承諾擬備案項目信息真實、完整、準確,聲明對其填報內容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獲取項目代碼。通過點擊“申請國家編碼”提示按鈕,進入鏈接的深圳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登記項目信息,獲取項目代碼后返回備案系統,在《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錄入項目代碼進行校驗。
(四)填報項目信息。填寫《申請表》,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周期、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項目投資情況、資金來源、資金使用明細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
(五)提交備案信息。通過備案系統,提交項目相關信息,備案管理部門收到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申請表要求提交的全部信息即為完成備案。
第十條 項目備案成功后,可通過備案系統自行打印《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備案表》。項目建設單位涉及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備案管理部門出具備案確認書的,可以在按海關部門要求完善有關手續后由備案管理部門出具。
第十一條 已備案項目,發生以下重大變化,或者終止項目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于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備案系統自行更改,告知備案管理部門。
重大變化包括: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發生變更;項目產品方案、改造內容發生較大變化;項目投資規模、建設內容調整幅度在20%及以上;項目法人發生變更或股東方、股權結構發生較大變化;建設內容調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需要對項目備案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等。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管理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可依法公開備案結果,但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備案管理部門應與節能審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安全生產等主管部門各司其責,各負其責,共同開展備案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加強協作配合。
第十四條 備案管理部門對已備案的項目,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一)是否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
(二)是否屬于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
(三)是否按規定通過備案系統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四)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 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備案信息后的5個工作日內核查項目相關信息。發現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備案信息不完整的或不齊全的,應該通過適當方式一次性提醒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補正。對存在第十四條所列問題的備案項目,應當撤銷備案并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表》自生成之日起2年內有效,項目備案后兩年內未正式開工建設且未進行延期登記的,原備案表自動失效;項目建設單位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通過備案系統進行延期,并就延期情況作出說明,開工建設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如果不再繼續實施,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
國家或省、市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備案系統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備案系統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季度在線動態報備項目建設進展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將項目信息或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管理部門,或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備案的,由備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遵守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安全監管、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文件要求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備案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信用信息雙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備案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備案的;
(二)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準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條 備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利用自有資金投資建設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個人投資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深經貿信息規〔2017〕3號)同時廢止。
國家或省對項目(含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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